关于协办“社会心理服务岗位培训”的通知(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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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办“社会心理服务岗位培训”的通知(贵州省)

发布日期:2024-03-17    作者: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国家试点工作,根据《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政策要求,加快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心理服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决定举办“社会心理服务岗位培训”,我单位作为贵州省的协办单位,现将通知内容公布如下:


01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

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协办单位: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岗位考评中心

贵州省协办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02培训对象

各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等从事或拟从事心理行业人员。


03培训目标

明确心理服务的基本任务、岗位的要求与职责,让学员达到“四掌握四能够”:

第一、掌握如何确定不同健康状态的人群的原则与技术(行为分析诊断与测评),能够识别不同健康状态的人员;

第二、掌握心理咨询与辅导的基本原理与技术(咨询与辅导),能够运用专业性的方法对心理状态不良的人员进行咨询辅导;

第三、掌握心理危机紧急干预的基本知识与技术,能够对危机状态的个体与群体进行紧急干预;

第四、掌握对心理疾病人员进行治疗的基本要求,能够配合对心理障碍人员进行心理治疗。


04培训课程

社会心理服务岗位初级、中级培训均为线上课程形式,分别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PART.1具体必修课课程内容如下:




PART.2选修课程

   社会心理服务岗位培训证书选修课程为线上自学课程,网站为www.xinlijkfw.com,学员自主挑选课程进行学习,初级和中级各需达到60学时。


05报名及缴费

PART.1报名流程

01报名报考咨询服务

咨询热线: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02资质审查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并将报名表和相应资料一起发送到gzxlfwpx@163.com邮箱,进行报名初审。



初审过后,学员可通过下面方式进行报名。


PART.2收费标准



报名人员说明:

1. 高校学生报名属于高校群体;

2. 高校内除学生外的其他个人报名属于在职人员;

3. 高校组织人员集中报名属于政府或企事业部分统一组织与缴费。


PART.3付款方式

01扫码报名

   请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报名成功后生成的缴费二维码在线缴费。



02对公转账

账户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170009965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汇款成功后请将汇款单或截图等凭证发送至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邮箱xiaohanwen@hietr.cn,汇款请备注“姓名+协办单位+社会心理服务岗位培训”。

培训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开具,交费成功并在开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发送至参训学员预留邮箱中,请注意查收。


06报考条件

   报名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状况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合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PART.1初级心理咨询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公务员、医务人员、中小学和高校教师、企事业单位从事或拟从事与社会心理服务有关工作的人员;

2. 全日制在读高年级本科生或以上;

3. 高职高专的高年级在校生,经过各省协办单位统一组织的心理咨询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


PART.2中级心理咨询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已获得社会心理服务岗位培训初级证书者;

2. 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工作等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5年以上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在职公务员、医务人员、中小学和高校教师、企事业单位员工等人员;

3. 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含在读)。


07证书发放及形式

参训学员按照规定完成培训课时并经考核合格(考核采取线下机考形式,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门考试,满分均为100分,每门均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由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社会心理服务岗位能力等级证书”,证书中注明培训课程名称及学时。



08联系方式

01

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萧瀚文:18872285577

(缴费及发票事宜)


02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

岗位考评中心

咨询电话400-088-3839


附件1






供稿:心理咨询中心

一审(校):曾    珍

二审(校):王    芳

三审(校):罗    禹